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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持再入国许可再次入境日本的人士
持再入国许可(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)再次入境日本,需事先取得日本 国驻华使领事馆签发的“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书”,还需医疗机构开具的核 酸阴性证明(以下称“出国前检查证明”),全部内容需英文填写。相关人士 需在离境停留国前 72 小时内,接受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的相关检查,该证 明有指定格式(※),若使用任意格式时,需包含的内容如右所示1身份 事项(姓名、护照号码、国籍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别);2新型冠状病毒传染 病的检查证明内容(检查方法(仅限指定格式记载的样本采集及检查方法)、 检查结果、样本采集日期、检查结果确定年月日、检查证明开具年月日); 3医疗机构等的信息(医疗机构名(或医师名)、医疗机构地址、医疗机构 印章(或医师署名))。
抵达日本后,请将出国前检查证明的原件或该复印件,连同再入国相关 资料确认书一起递交入境审查官。
若无法向入境审查官提交上述必须材料,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 法,将被拒绝入境。
若发现有提交伪造出国前检查证明而入境的行为,根据出入境管理及 难民认定法,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,且被强制遣返。
另,在办理登机手续时,请也同时向航空公司办理人员出示再入国相关 资料确认书和出国前检查证明。
(※)出国前检查证明的指定格式,在外务省、各驻外使领馆以及出入国 在留管理厅的官网上均有登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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